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1174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慶雲選任辯護人許芳瑞律師
顏宏斌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董尚德 選任辯護人 王森榮 律師
賴柏宏 律師 鄭婷瑄 律師被告 劉益興 被告 趙國隆 上列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 律師
梁宗憲 律師 陶德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14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335、27336、29529號),提起上訴(移送併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少連偵字第213號被告李慶雲、董尚德行使變造私文書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李慶雲前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民國(下同)97年度上易字第1384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7年11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緣教育部為改進技職教育體系傳統聯招考試,簡化招生工作,於88年12月30日頒訂「技專校院實施考招分離制度試行方案」(下稱考招分離方案),決定自90學年度起,採行考招分離制度,為落實考招分離制度,由中華技術學院等5所私立技專校院發起捐助,在教育部協助下,成立「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下稱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基金會下設「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下稱入學測驗中心,址設雲林縣斗六市○○路○段123之5號)負責辦理入學測驗試務規劃與執行事宜,並於89年12月完成法人登記。入學測驗中心業務包含簡章製定發售、報名作業、命印題、考試、成績計算及成績寄發等工作。在99年度之前,該測驗中心成立之法源及辦理測驗考試,均依據上開考招分離方案。又董尚德自90年8月1日起,在上開基金會之入學測驗中心擔任考試業務處資訊組之程式設計師;而李慶雲則係臺中北一 傑克 家族補習班(下稱北一補習班,址設臺中市○區○○路三段380號10樓)之負責人,專辦四技二專升學、重考之補教業務。另劉益興、趙國隆分係考生 劉成偉 、 趙元義 之家長。
三、96年間,李慶雲為使北一補習班學生在四技二專聯招名列前茅,打響該補習班之知名度,增加上榜率,以利往後招生,遂詢問董尚德可否篡改答案卡,董尚德則告知如考生至臺北考區參加考試,因考試結束當日,該考區答案卡較晚送回入學測驗中心,僅能於翌日下午讀卡,可利用答案卡送回後至讀卡前之期間內,篡改答案卡。李慶雲得知後,即與董尚德2人分別各與考生 王詩堯 或 蔡松霖 (即附表編號1、2部分,以上2人已經檢察官於100年7月21日為緩起訴處分在案)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李慶雲先於96年度四技二專聯招報名截止日(96年2月12日)前某日,分別單獨約見補習班學生王詩堯、蔡松霖,並告知2人須至臺北考區應考,可幫忙處理考試,該2人應允後,遂報名臺北考區應試,而李慶雲則將該2人之准考證號碼提供予董尚德,以便篡改答案。另董尚德為便於進入入學測驗中心讀卡室,則先取得該中心職員 黃建銘 所保管之鑰匙,進行複製;且為防止留下指紋,致犯行被發覺,亦購買橡膠手套備用。嗣96年5月20日四技二專聯招考試結束當日,臺北考區答案卡如預期於晚間始送回入學測驗中心,僅能於翌日(21日)13時進行第一次讀卡,董尚德遂先於20日18時許,利用入學測驗中心網站,取得甫公布之正確答案,再於21日凌晨4點左右,穿戴橡膠手套,前往入學測驗中心讀卡室,以上開複製之鑰匙開啟讀卡室外門進入該室(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並將王詩堯、蔡松霖之各科答案卡攜出後,在附近之御花園汽車旅館房間內,接續將答案卡上之錯誤答案塗改為正確答案(除英文科均3題錯誤答案未更改外,其餘各科之錯誤答案均更改為正確答案),而接續變造具私文書性質之答案卡,修改完畢後,再於21日上午8時工作人員上班前,將上開修改完畢之答案卡放回原處,利用不知情之工作人員接續將答案卡放入讀卡機,進行第1次讀卡,而接續行使變造私文書,致使該考生之答案卡於讀卡後,加權後之總分各為694分,均名列榜首,足生損害於入學測驗中心辦理考試之正確性。
四、97年間,董尚德得知答案卡第1次讀卡結果如與第2次讀卡結果不同,入學測驗中心將以程式進行判讀,而非以人工檢視之方式進行判讀,此時原則上係以第2次讀卡結果作為判定之標準,故在答案卡第1次讀卡後、第2次讀卡之前,可利用機會篡改答案卡,將原來複選之答案改為單選;或將原來單選之答案改為其他之正確單選答案。㈠嗣董尚德將上開訊息告知李慶雲後,李慶雲本於前開篡改答案卡之同一目的,2人即另行起意,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而其2人均係成年人,並分別各與如附表編號3至4、6至9、
11至15所示之北一補習班學生共11位〔其中附表編號3之楊○潔,係00年0月生(年籍詳卷),案發時係14歲以上未滿
18歲之少年。至原起訴書記載之李○○,檢察官已當庭更正為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林育嫻。以上11位學生,11人已經檢察官於100年7月21日為緩起訴處分在案〕,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李慶雲先於97年度四技二專聯招考試日期97年5月17日前某日或當日,分別在北一補習班辦公室內或考場,單獨約見如附表編號3至4、6至9、11至15所示之北一補習班學生等11人,並告知各該考生,如遇到不會或不確定的題目,就在答案卡上劃記複選答案,上開考生分別應允後,李慶雲即將各考生之准考證號碼提供予董尚德。㈡又劉益興(所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部分,已經原審判處罪刑並諭知緩刑確定)係附表編號10所示考生劉成偉(已經檢察官於
100年7月21日為緩起訴處分在案)之家長,為使其子劉成偉得以在四技二專聯招中考取理想學校,遂先於97年農曆春節前,與董尚德相約在臺中市○○路、大墩五街口見面,要求董尚德幫忙篡改劉成偉四技二專聯招成績,董尚德當場應允。同年4月或5月初某日,劉益興復與董尚德相約在前開地點見面,再請董尚德幫忙篡改劉成偉同學即附表編號5所示 童文宏 (已經檢察官於100年7月21日為緩起訴處分在案)之四技二專聯招成績,董尚德亦應允之。董尚德承同上(即四之㈠)之犯意,董尚德、劉益興2人分別各與劉成偉;與劉成偉、童文宏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97年5月17日考試前1個星期,董尚德主動聯絡劉益興,透過劉益興聯繫與劉成偉相約在台中市○○路附近碰面,並告知劉成偉如有不會的題目,就在答案卡上劃記填滿A、B、C、D,劉成偉旋將此訊息告知童文宏,另劉益興則將劉成偉、童文宏之准考證號碼提供予董尚德。之後,如附表編號3至15所示考生即依約在各科答案卡上為複選之劃記,當97年5月18日四技二專聯招考試結束當日,董尚德先於18日18時許,利用入學測驗中心網站,取得甫公布之正確答案,再於19日凌晨4點左右,穿戴橡膠手套,前往入學測驗中心讀卡室,以上開複製之鑰匙開啟讀卡室外門進入該室(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並將如附表編號3至15所示考生之各科答案卡攜出後,在附近之御花園汽車旅館房間內,接續將答案卡上之複選答案欲塗改為單選正確答案;或將錯誤之單選答案塗改為正確之其他單選答案(詳如附表編號3至15所示),而接續變造具私文書性質之答案卡,修改完畢後,再於19日上午8時工作人員上班前,將上開修改完畢之答案卡放回原處,利用不知情之工作人員接續將答案卡放入讀卡機,進行第2次讀卡,而接續行使變造私文書,致使該考生之答案卡於讀卡後,各獲得經塗改答案卡後之分數,足生損害於入學測驗中心辦理考試之正確性。
五、98年間,㈠李慶雲本於前開篡改答案卡之同一目的,與董尚德2人另行起意,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並分別各與如附表編號16至18、20至32所示之北一補習班學生共16位〔其中張○瑜、張○禎、賴○昇、林○丞、蔡○蓁、張○興分別係80年7月、80年8月、80年7月、80年7月、80年
6月、00年0月生(年籍均詳卷),案發時均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原起訴書漏載 蕭鈺展 或 蕭廷江 中之其中1人。16人已經檢察官於100年7月21日為緩起訴處分在案〕,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李慶雲先於98年度四技二專聯招考試日期98年5月16日前某日,分別在北一補習班辦公室內等處,單獨約見如附表編號16至18、20至32所示之北一補習班學生等16人,並告知各該考生,如遇到不會或不確定的題目,就在答案卡上劃記複選答案,上開考生分別應允後,李慶雲即將各考生之准考證號碼提供予董尚德。㈡又趙國隆(所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部分,已經原審判處罪刑並諭知緩刑確定)係考生如附表編號19所示趙元義(已經檢察官於
100年7月21日為緩起訴處分在案)之家長,為使其子趙元義得以在四技二專聯招中考取理想學校,遂先於98年1月間某日,透過劉益興與董尚德相約在臺中市○○路、五權西路口之麥當勞見面,要求董尚德幫忙篡改趙元義四技二專聯招成績,董尚德當場應允。同年4月間某日,趙國隆復與董尚德相約在前開地點見面,將趙元義之准考證號碼提供予董尚德。嗣董尚德(承同上五之㈠之犯意)、趙國隆與趙元義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98年5月16日考試前1個星期,董尚德與趙國隆、趙元義相約在台中市○○路之85度C碰面,並告知趙元義如有不會的題目,就在答案卡上劃記填滿A、B、C、D。之後,如附表編號16至32所示考生即依約在各科答案卡上為複選之劃記,當98年5月17日四技二專聯招考試結束當日,董尚德先於17日18時許,利用入學測驗中心網站,取得甫公布之正確答案,再於18日凌晨4點左右,穿戴橡膠手套,前往入學測驗中心讀卡室,以上開複製之鑰匙開啟讀卡室外門進入該室(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並將如附表編號16至32所示考生之各科答案卡攜出後,在附近之御花園汽車旅館房間內,接續將答案卡上之複選答案欲塗改為單選正確答案;或將錯誤之單選答案塗改為正確之其他單選答案(詳如附表編號16至32所示),而接續變造具私文書性質之答案卡,修改完畢後,再於18日上午8時工作人員上班前,將上開修改完畢之答案卡放回原處,利用不知情之工作人員接續將答案卡放入讀卡機,進行第2次讀卡,而接續行使變造私文書,致使該考生之答案卡於讀卡後,各獲得經塗改答案卡後之分數,足生損害於入學測驗中心辦理考試之正確性。嗣董尚德於犯罪未被發覺之前,主動坦承上開於98年間曾進行答案卡篡改之事,而願接受裁判。
六、99年間,李慶雲本於前開篡改答案卡之同一目的,與董尚德2人另行起意,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並分別各與如附表編號33至45所示之北一補習班學生13位〔其中石○珹、廖○欣、黃○辰分別係81年6月、81年5月、81年6月(年籍均詳卷),案發時均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13人已經檢察官於100年7月21日為緩起訴處分在案〕,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李慶雲先於99年度四技二專聯招考試日期98年5月15日前某日,分別在北一補習班辦公室內或該補習班彰化、豐原分部等處,單獨約見如附表編號33至45所示之北一補習班學生等13人,並告知各該考生,如遇到不會或不確定的題目,就在答案卡上劃記複選答案,上開考生分別應允後,李慶雲即將各考生之准考證號碼提供予董尚德。 嗣如 附表編號33至45所示考生即依約在各科答案卡上為複選之劃記,當99年5月16日四技二專聯招考試結束當日,董尚德先於16日18時許,利用入學測驗中心網站,取得甫公布之正確答案,再於17日凌晨4點左右,穿戴橡膠手套,前往入學測驗中心讀卡室,以上開複製之鑰匙開啟讀卡室外門進入該室(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並將如附表編號33至45所示考生之各科答案卡攜出後,在附近之御花園汽車旅館房間內,接續將答案卡上之複選答案欲塗改為單選正確答案;或將錯誤之單選答案塗改為正確之其他單選答案(詳如附表編號33至45所示),而接續變造具私文書性質之答案卡,修改完畢後,再於17日上午8時工作人員上班前,將上開修改完畢之答案卡放回原處,利用不知情之工作人員接續將答案卡放入讀卡機,進行第2次讀卡,而接續行使變造私文書,致使該考生之答案卡於讀卡後,各獲得經塗改答案卡後之分數,足生損害於入學測驗中心辦理考試之正確性。
七、嗣經秘密證人檢舉後,99年8月24日上午10時許,警方持搜索票前往入學測驗中心實施搜索,當場扣得董尚德所有供共同預備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所用之橡膠手套1包;同日18時40分許,警方復持搜索票前往臺中市○○區○○○街326之1號7樓實施搜索,當場扣得董尚德所有供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所用之鑰匙1支,因而查知上情。
八、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由
甲、程序方面(證據能力之審查)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二、本判決所引用屬於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之傳聞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對於各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加爭執,且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見本院卷第97頁),嗣於本院審理程序,調查各該傳聞證據,加予提示並告以要旨時,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亦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均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查無證據足以證明言詞陳述之傳聞證據部分,陳述人有受不法取供或違反其自由意志而陳述之情形,書面陳述之傳聞證據部分,亦無遭變造或偽造之情事,顯見上開傳聞證據之證明力非明顯過低,衡酌各該傳聞證據,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自均得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壹、有罪部分:
一、上開事實欄所載共同篡改四技二專聯招考試之答案卡並加予行使等行為事實,已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李慶雲、董尚德及同案共同被告劉益興及趙國隆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見原審卷㈡第96頁倒數第5行至第97頁第6行、本院卷第93、137、180-183頁),並有下列各證據足資佐證:
㈠上開共同篡改四技二專聯招考試之答案卡並加予行使等行為
事實,亦分別經證人即考生王詩堯、 曾宓筠 、 陳彥銘 、 吳國銘 、 張晃維 、 洪琪鈺 、劉成偉、 潘呈宣 、童文宏、 林書嫺 、蕭廷江、 林建偉 、、張○瑜、 許景翔 、 楊宇琦 、趙元義、 陳昱智 、張○禎、賴○昇、 楊宏南 、 申芸禎 、 張絲祺 、林○丞、 吳明德 、張○興、蔡○蓁、 劉奎佑 、 吳昱欣 、 邱芷怡 、 吳晁銓 、石○珹、 廖俊宇 、 蔡銘家 、 林珈佑 、廖○欣、 張惟堯 、黃○辰、 范家綸 、 周子傑 、黃建銘等人於警詢或偵查中證述詳確〔按上開證人之順序,見99年度偵字第27335號偵查卷㈡(下稱偵卷㈡)第276頁以下、第69頁以下、第89頁以下;99年度偵字第27335號偵查卷㈠(下稱偵卷㈠)第79頁以下、第215頁以下、第350頁以下;99年度偵字第29529號偵查卷(下稱偵卷㈢)第48頁以下;偵卷㈠第383頁以下;偵卷㈢第32頁以下;偵卷㈡第21頁以下、第31頁以下、第
37頁以下、第58頁以下、第64頁以下、第99頁以下;偵卷㈢第42頁以下;偵卷㈠第293頁以下、第373頁以下、第
415頁以下;偵卷㈡第150頁以下、偵卷㈠第304頁以下、第394頁以下;偵卷㈡第17頁以下;偵卷㈠第327頁以下、第406頁以下;偵卷㈡第27頁以下;偵卷㈠第29頁以下、第
122頁以下、第247頁以下、第298頁以下;偵卷㈡第2頁以下;偵卷㈠第71頁以下、第204頁以下、第272頁以下、第338頁以下、第105頁以下、第228頁以下、第282頁以下、第362頁以下、第139頁以下、第155頁以下〕,核與上開各被告之自白內容相符。
㈡並有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99年11月11日(99)技測基字第
991715號函附之被告董尚德業務職掌表、96學年度至99學年度工作預定日程表及各科標準答案、如附表編號1至45所示之考生各科讀卡資料及成績證明單、答案卡代碼對照表;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99年12月9日(99)技測基字第991815號函及所附之考招分離方案等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192頁至第222頁(其餘各科標準答案、成績證明單均外放)、原審卷㈡第7頁至第11頁〕,此外,復有被告董尚德複製為其所有之鑰匙1把、其所有之橡膠手套1雙及98年至99年答案卡等物扣案可資佐證,此並有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扣押物品收據及現場蒐證相片等附卷可佐(見原審99年度聲搜字第1289號卷第123頁至第129頁、第136頁以下;原審卷㈠第140頁至第160頁),足徵被告李慶雲、董尚德、劉益興及趙國隆等人之上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㈢再者,被告李慶雲、董尚德於96年間,為證人蔡松霖變造各
科答案卡資料之事實,已據被告李慶雲、董尚德陳述明確。而證人蔡松霖於96年間,係住居於臺中市○○區○○街(見偵卷㈡第273頁以下),如證人蔡松霖未應被告李慶雲之要求,前往臺北考區應考,又豈會單純因害怕見到熟識之人,即捨近求遠,在交通、住宿及時間多有勞費下,選擇放棄路途較近之臺中考區;而被告李慶雲又如何能在事隔多年後,仍可清楚記憶除英文科3題未更改外(即94分),其餘各科均更改至100分,核與證人蔡松霖之成績相符(即694分詳外放之成績證明單)。是證人蔡松霖證稱:因害怕見到熟識之人,故選擇至臺北考區應試等語,核與常情不符,應不可採信。
㈣另證人 宋香璉 、 林誼慈 、 曾怡嘉 、楊○潔、蕭鈺展雖均證陳
:未參與變造答案卡答案等語(見偵卷㈡第111頁以下、第133頁以下;偵卷㈠第173頁以下、第191頁以下;偵卷㈡第154頁以下)。然因四技二專聯招各科考試之選擇題,原則上均為單選題而非複選題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入學測驗中心職員黃建銘於偵查中證陳明確(見偵卷㈠第157頁倒數第1行至第158頁第1行),故縱各考生於答題過程中,針對特定題目如不會作答,或較無把握,而須猜答案作答時,在複選原則上幾乎無法得分下,當應選擇以單選方式進行猜題,如此方有可能達到猜中答案得分之目的。但觀之證人宋香璉、林誼慈、曾怡嘉、楊○潔、蕭鈺展之作答方式,均有以複選方式作答之情形,且複選之題目並非少數(詳附表編號3、6、
8、15、26所示),而該複選之答案,於第2次讀卡時,即變成單選答案(見原審卷㈠第193頁至第197頁之各科讀卡資料),足見上開證人應參與變更答案卡答案事宜,否則在錄取學校之考量下,又豈會輕易冒險地選擇複選方式作答,是上開證人之證詞,亦均不可採信。從而,因被告李慶雲、董尚德等人上開具任意性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被告李慶雲、董尚德2人,就篡改答案卡答案之變造私文書行為,復坦承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李慶雲、董尚德,所為如事實欄三(96年間)、四(97年間)、五(98年間)、六(99年間)所示之共同行使變造私文書犯行,均堪認定。
二、論罪方面:㈠按所謂「文書」,乃以文字或符號為一定之意思表示,具有
存續性,係指記載其所表示之意思或觀念於某物體之上,以為法律上或社會生活上重要事項之證明者;易言之,凡外型為有體物,以視覺感官可見之方法記載文書表意人之思想或意思於該有體物上者,均足當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8號、92年度台上字第1944號、91年度台上字第5461號等判決參照)。又考生應依照答案卡相關規定作答,答案應作答於答案卡各題指定範圍內,超出指定範圍之作答內容不予計分;而答案卡各題分A、B、C、D欄,答案卡劃記時,必須使用黑色2B鉛筆,劃記以粗黑、清晰為原則,且劃記須塗滿方格,但不超出格外之事實,有統一入學測驗簡章可參(見原審卷㈡第24頁背面之「選擇題型答案卡劃記規定」、第27頁之「作答注意事項第13條」)。準此,答案卡為有體物,並具有存續性,且答案卡經由其上之准考證號碼,可得特定係由何位考生作答,考生作答時,係以黑色2B鉛筆在各題A、B、C、D之答案欄位中,塗滿劃記其中一個答案,用以表示其就某特定題目,選擇以該答案作為該題目之正確答案而劃記符號,如因此答對,就可得分;如答錯,則不予計分,實具有為法律上或社會生活上重要事項之證明,應屬文書甚明。次按,刑法上所稱之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即以公務員為其製作之主體,且係本其職務而製作而言。本案四技二專聯招考試之答案卡,係由一般考生作答填寫製作,考生非公務員,故非以公務員為其製作之主體,更非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自屬私文書而非公文書,合先敘明。
㈡核被告李慶雲、董尚德所為如事實欄三(即96年間)所示篡
改四技二專聯招考試考生製作之答案卡並加予行使之行為;被告李慶雲、董尚德所為如事實欄四之㈠、㈡(即97年間)所示篡改四技二專聯招考試考生製作之答案卡並加予行使之行為;被告李慶雲、董尚德所為如事實欄五之㈠、㈡(即98年間)所示篡改四技二專聯招考試考生製作之答案卡並加予行使之行為;被告李慶雲、董尚德所為如事實欄六(即99年間)所示篡改四技二專聯招考試考生製作之答案卡並加予行使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被告李慶雲、董尚德各次接續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各為其後行使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李慶雲、董尚德2人;被告董尚德分別各與共同被告劉益興或趙國隆等人,均共同利用不知情之工作人員將答案卡放入讀卡機進行第1次或第2次讀卡,而行使變造私文書,皆為間接正犯。檢察官認答案卡係屬公文書,在答案卡上竄改答案係變造公文書,容有誤會,惟起訴基本社會事實同一,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又該答案卡各次經變造後,均由被告董尚德置回原處,再由不知情之讀卡人員利用電腦進行讀卡,而行使變造私文書,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檢察官漏未起訴論及行使該變造文書,亦有誤會,惟此部分之事實與前開起訴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另檢察官就被告李慶雲、董尚德行使變造私文書部分(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少連偵字第213號),此部分移送之犯罪事實,與本案起訴之被告李慶雲、董尚德等人行使變造公文書部分之犯罪事實,其基本社會事實完全同一,為實質上之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而本院已就起訴之被告李慶雲、董尚德等人被訴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嫌部分,變更起訴法條為行使變造私文書罪,故上開併辦部分亦併予變更為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名,附此敘明。
㈢再按,所謂接續犯之包括一罪,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
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查本件四技二專聯招考試,係每年舉辦一次,各年度間之聯招考試分別獨立進行,不相牽連,但每一年度聯招考試之答案卡,進行1讀、2讀之期間,均在3日內密集接續完成,即96年度、97年度、98年度、99年度,分別集中在96年5月21日至96年5月23日間、97年5月19日至97年5月21日間、98年5月18日至98年5月20日間、99年5月17日至99年5月19日間(見原審卷㈠第206頁、第211頁、第216頁、第221頁),且均在入學測驗中心讀卡室進行讀卡,而各年度報考四技二專之考生眾多,故在各年度均須於3日內完成答案卡1、2讀作業下,該入學測驗中心讀卡人員均係在同一地點,於上開連續3日之之密接時間內,反覆地進行眾多考生之各科答案卡讀卡,故被告李慶雲、董尚德在每年同一年度內,所為多次行使變造私文書之行為,顯均係基於同一目的,並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一罪,較為適當。故被告李慶雲、董尚德2人分別在96至99年間,每一年度內,共同利用不知情之工作人員接續將多位考生答案卡放入讀卡機進行第1次或第2次讀卡,而接續多次行使變造私文書之行為,均為接續犯(98年度計有2位蕭姓考生即蕭鈺展、蕭廷江,參與變造答案卡事宜,但起訴事實僅記載1位蕭姓考生,應係漏載蕭鈺展或蕭廷江中之其中1人,惟因該漏未起訴之變造、行使部分,核與前開起訴論罪科刑之變造部分,分別具有接續犯、實質上之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應就同一年度內各次之變造私文書行為,論以一罪。本件被告李慶雲、董尚德等人之犯罪行為時間,雖自96年起至99年止,惟四技二專聯招考試,係每年舉辦一次,各年度間之聯招考試均係分別獨立進行,不相牽連,故被告李慶雲、董尚德就每一年度之犯行,均係分別起意,犯意各別,其等先後於96年、97年、98年、99年間,所犯4次行使變造私文書罪,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又上開96年度犯行(即事實欄三)部分,被告李慶雲、董尚
德2人分別各與考生王詩堯或蔡松霖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97年度犯行(即事實欄四之㈠、㈡)部分,被告李慶雲、董尚德2人分別各與如附表編號3至4、6至9、11至15所示考生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97年度關於事實欄四之㈡犯行部分,被告董尚德與劉益興、劉成偉間;被告董尚德與劉益興、劉成偉、童文宏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98年度犯行(即事實五之㈠、㈡)部分,被告李慶雲、董尚德2人各與如附表編號16至18、20至32所示考生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98年度關於事實欄五之㈡犯行部分,被告董尚德與趙國隆、趙元義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99年度犯行(事實欄六)部分,被告李慶雲、董尚德2人分別各與如附表編號33至45所示考生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附表編號10、19、39、41所示之考生劉成偉、趙元義、林珈佑及張惟堯部分,被告董尚德雖於各該答案卡上,將原單選之答案,變更為另一單選之答案,但被告李慶雲、劉益興、趙國隆既分別有意藉由變造答案卡之答案,以獲取高分;且考生劉成偉、趙元義、林珈佑及張惟堯亦確實曾配合於答案卡上為複數之劃記,則就被告董尚德變造原單選答案部分,亦應在渠等犯意聯絡之範圍內,附此敘明)。
㈤被告李慶雲前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97年度上易字第138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7年11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如事實欄五(即98年部分)、六(即99年部分)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但96年犯行部分、97年犯行部分,均不構成累犯),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
㈥又本件係因檢舉人A1舉發被告李慶雲、董尚德於96年、97年
及99年間,為北一補習班學生篡改四技二專聯招成績後,檢警乃依據A1之檢舉,進行蒐證,並聲請搜索票及傳訊相關證人而查獲等情,業據原審依職權調閱該院99年度聲搜字第1289號案卷核閱屬實。是就96年、97年及99年之犯行部分,檢警於查獲被告李慶雲、董尚德之前,已有相當跡證可合理懷疑被告李慶雲、董尚德涉案,且因犯罪事實之一部已被發覺,縱被告李慶雲、董尚德事後供出其他犯罪事實,亦無自首規定之適用。另98年犯行部分,因檢舉內容並未涉及98年間之犯行,是警方於查獲之前,並無相當跡證可合理懷疑被告董尚德涉案,故被告董尚德於警方發覺之前,於99年8月24日、25日即被查獲當日、翌日製作筆錄時,主動坦承該98年間之犯行(見99年度偵字第27336號偵查卷㈠),並願接受裁判,堪認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李慶雲於99年8月25日製作筆錄時,雖坦承:被告董尚德表示可幫忙改答案卡,伊告知該學生答案要寫複寫等語(見偵卷㈠第13頁第15行以下);惟亦陳稱:未請被告董尚德幫忙修改學生答案卡等語(見偵卷㈠第13頁第12行至第13行),則被告李慶雲是否有接受裁判之意思,已非無疑。況當時檢察官係就96年、97年及99年間之犯行進行訊問,此觀之詢問內容中之考生蔡松霖、吳國銘、廖俊宇、張惟堯、劉奎佑、吳昱欣等人,均係96年、97年及99年間之考生即可知之,是被告李慶雲縱曾坦認犯行,但並未具體就98年間之犯行承認,並陳述犯罪事實,尚難認其已自首98年間之犯行,併予指明。
㈦查被告李慶雲、董尚德均係成年人,各於97年、98年及99年
間,與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共同實施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罪〔97年間之楊○潔係00年0月生(年籍詳卷);98年間之張○瑜、張○禎、賴○昇、林○丞、蔡○蓁、張○興分別係80年7月、80年8月、80年7月、80年7月、80年6月、
00年0月生(年籍均詳卷);99年間之石○珹、廖○欣、黃○辰分別係81年6月、81年5月、81年6月(年籍均詳卷),案發時均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97年、98年、99年共3次共同行使變造私文書犯行,各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各加重其刑,其中被告李慶雲就98年及99年間之犯行部分,應遞加重之(因累犯加重其刑,如前述);其中被告董尚德就98年間之犯行部分,則應先加而後減之(因自首減刑,詳前述)。
三、原判決就被告李慶雲、董尚德共同行使變造私文書(即事實欄三、四、五、六所示)犯行部分,適用刑法第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並審酌被告李慶雲係北一補習班之負責人,為從事教育之人,自應體察教育之目的係在使考生發生潛能,利用自身學習之努力成果,以便在四技二專聯招時,能發揮應考實力,考上理想之學校,不應以其他非法之手段,藉由篡改答案卡答案達到為打響補習班知名度,便於日後招生目的。而入學測驗中心係辦理各年度四技二專聯招考試事宜,被告董尚德於該中心擔任資訊人員,自應瞭解辦理考試應本於公平、公正及公開,不應藉由篡改答案卡之作弊方試,使入學測驗中心喪失歷年來承辦考試業務之公信力。然被告董尚德經由觀察入學測驗中心辦理考試業務之過程中,得知考試讀卡之漏洞,竟未向入學測驗中心反應改善,反而藉此漏洞達成篡改答案卡答案之目的,各與被告李慶雲及共同被告劉益興、趙國隆等人同謀篡改答案卡,已嚴重影響入學測驗中心辦理考試之正確性及公信力,行為惡性非輕,惟念被告李慶雲、董尚德犯後均坦承犯行,並參以被告李慶雲因此取得利於招生之優勢,被告董尚德亦曾自被告李慶雲等處獲得利益,2人自應受較高之刑事評價與非難;及被告2人於96年至99年間,分別參與行使變造答案卡之考生人數非少,所生損害非輕及其等之知識程度、生活狀況之等一切情狀,就96年、97年、98年、99年之行使變造私文書各次犯行,對被告李慶雲分別量處有期徒刑6月、8月、9月、9月;對被告董尚德分別量處有期徒刑7月、9月、7月、9月;並就被告李慶雲、董尚德所受各罪之宣告刑,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均為有期徒刑2年2月。另敘明扣案複製之鑰匙1支,係被告董尚德所有分別各與被告李慶雲、劉益興、趙國隆共同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董尚德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另扣案橡膠手套1包,則係被告董尚德所有,分別各與被告李慶雲、劉益興、趙國隆共同預備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因該手套均未使用,顯見已使用犯案之手套均業已丟棄,是手套應係供預備犯罪所用之物)。至扣案之行動電話、答案卡及其他物品部分,其中被告李慶雲、董尚德雖曾以電話彼此或與他人聯絡或相約見面,但並無證據證明該2人均曾於電話中談及犯罪之事,尚難認係犯罪所用之物;而答案卡因已交予入學測驗中心,非各考生所有;又其餘扣案物,或非被告4人所有,或僅係證明犯罪之物,並非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不宣告沒收之。經核原判決就被告李慶雲、董尚德共同行使變造私文書(即事實欄三、四、五、六)之犯行部分,認事用法,尚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李慶雲上訴意旨坦承有共同篡改四技二專聯招考試之答案卡並加予行使之行為事實,但主張其行為不該當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罪構成要件;被告董尚德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過重,而均指摘原判決此部分均有違誤及不當,核均無理由,被告李慶雲、董尚德之上訴,均應予駁回。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緣教育部為改進技職教育體系傳統聯招考試,並整合現行各
類多元入學方式,進而簡化招生作業,提升命題品質,以達技專校院自主選才的目的,自90學年度起,依據教育基本法第14條、行政程序法第16條之規定,將有關四技二專、二技等技專校院入學測驗命題、題庫建立、考試、成績處理、資料建立及研究改進等相關工作,委由入學測驗中心來統籌辦理。該中心依據教育部之委託,由轄下之考試業務處下設立資訊組,負責技專學測中心資料庫系統、網站建置、網路管理及報名、試務、閱卷、成績統計之處理暨命題資料庫之規劃與管控等事宜。被告董尚德係任職入學測驗中心擔任資訊組之程式設計師,並負責該中心資料庫系統、試務、閱卷、成績統計等教育部委託承辦之業務,係受教育部委託,從事與教育部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公務員。
㈡被告董尚德明知其受教育部委託辦理技專院校考試業務,就
成績計算、統計應公正公平,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犯意;而被告李慶雲、劉益興、趙國隆則分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犯意,而為下列犯行:
①96年間,被告董尚德、李慶雲共同為前開論罪科刑之行使變
造私文書犯行後,被告李慶雲即以3萬元至5萬元不等之金額交付予被告董尚德作為對價。
②97年間,被告董尚德、李慶雲共同為前開論罪科刑之行使變
造私文書犯行後,被告李慶雲除以10萬元之金額交付予被告董尚德作為對價外,並同意為被告董尚德償還約400萬元之債務。另被告董尚德、劉益興共同為前開論罪科刑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犯行後,嗣考試放榜,確定劉成偉、童文宏均有填到嶺東技術學院夜間部之理想志願,被告董尚德即主動聯繫被告劉益興,並向被告劉益興收受面額各為15萬元之支票2張。
③98年間,被告董尚德、李慶雲共同為前開論罪科刑之行使變
造私文書犯行後,被告李慶雲將5萬元不等之金額交付予被告董尚德作為對價。另被告董尚德、趙國隆共同為前開論罪科刑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犯行之前,被告董尚德、趙國隆2人相約在台中地區某麥當勞速食店見面,被告趙國隆以10萬元為代價並當場交付予被告董尚德,嗣被告董尚德即為前開行使變造私文書犯行,嗣於考試放榜後,被告趙國隆之子趙元義並未能填到理想志願,被告趙國隆遂欲向被告董尚德追討回先前已經交付10萬元中之5萬元。
④99年間,被告董尚德、李慶雲共同為前開論罪科刑之行使變
造私文書犯行後,被告李慶雲並以10萬元金額交付予被告董尚德作為對價。
⑤從而,因認被告董尚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嫌;另被告李慶雲、劉益興、趙國隆則分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三、本件被告李慶雲、董尚德、劉益興及趙國隆固均坦承上開事實,惟被告4人是否構成行賄或受賄罪,應取決於被告董尚德是否為刑法之公務員,縱屬刑法之公務員,是否違背職務而行使變造之答案卡。
四、經查:㈠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規定「依據法
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修正後係規定「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又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修正後則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學理上將修正後有關公務員之規定,依各該不同類型,分別稱為「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及「委託公務員」。就修正之理由言,無論是「身分公務員」或「授權公務員」,如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在其所從事公共事務範圍內之事項均屬之。至「法定職務權限」之「法定」,係指法律規定、法規命令、職權命令或職務命令等而言,包括各機關組織法或條例、機關內部行政規則(例如組織規程、處務規程等)在內。另「依法委託」,應係依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為委託(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6號、99年度台上字第5629號判決參照)。
㈡查教育部為改進技職教育體系傳統聯招考試,簡化招生工作
,於88年12月30日以台(80)技(二)字第88164503號函頒訂「技專院校實施考招分離制度試行方案」,決定自90學年度起,採行考招分離制度,為落實考招分離制度,由中華技術學院等5所私立技專校院發起捐助,在教育部協助下,成立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基金會下設入學測驗中心,負責辦理入學測驗試務規劃與執行事宜,並於89年12月完成法人登記。入學測驗中心業務包含簡章製定發售、報名作業、命印題、考試、成績計算及成績寄發等工作。技專院校入學測驗考試成績如何採計,則由各招生學校自主選擇決定。入學測驗中心成立時,行政程序法尚未公布施行,現行大學法第24條有關大學校院得就考試相關業務委託財團法人辦理之文字,亦未入法,故成立時之主要法源及辦理測驗考試,即依據前開考招分離制度試行方案。96年1月3日修正之大學法第24條:「大學招生,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單獨或聯合他校辦理;其招生(包括考試)方式、名額、考生身分認定、利益迴避、成績複查、考生申訴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大學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第1項)。
大學為辦理招生或聯合招生,得組成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聯合會並就前項事項共同協商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得就考試相關業務,委託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第2項)」之規定,因大學招生自主,大學校院係秉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自行辦理招生考試業務,因辦理聯合招生,得組成招生委員會,並得就考試相關業務,委託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惟在99年度以前,各技專院校雖因招生需求,分設不同招生委員會以聯合辦理招生業務,但各招生委員會均非常設,而是由各招生委員會學校每2、3年輪流辦理,各接辦學校均承以往(89年)之作業模式辦理,即依上開考招分離制度試行方案原則辦理迄今。又考招分離制度試行方案所稱「技專校院」,係包括公私立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學士班二年制及四年制各系、大學校院二年制技術院系、及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部、專科學校二年制各科;另大學校院四年制相關系別亦得依本方案辦理。另入學測驗中心接受各技專校院招生委員會之委託辦理下列事項:「①入學測驗有關考試類別及考試科目等制度之規劃事項。②考試科目命題之研究與改進事項。③入學測驗試務之規劃與執行事項。④試務及相關測驗資訊系統之規劃與建立事項。⑤入學測驗有關之資料統計分析及宣導諮詢服務事項。⑥其他與考招分離制度執行有關之事項」等情,有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99年12月9日(99)技測基字第991815號函及所附之考招分離制度試行方案在卷可參(見原審卷㈡第7頁至第11頁)。準此,因入學測驗中心並非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且其係受各技專校院招生委員會之委託,而各技專校院招生委員會亦非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故解釋上,該測驗中心職員非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第2款所稱為「身分公務員」、「委託公務員」。惟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憲法第11條、大學法第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大學自治為憲法第11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大學對於教學、研究與學習之事項,享有自治權,其自治事項範圍除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及畢業條件等外,亦包括入學資格在內,俾大學得藉以篩選學生,維繫學校品質,提升競爭力,並發展特色,實現教育理念(司法院釋字第380號解釋參照)。因入學資格之範圍包含招生、入學考試等相關事項,故大學在法律所賦予之大學自治權下,對招生、入學考試等相關事項,自有處置之權限。從而,各四技二專之大學院校為辦理招生,自可組成聯合招生委員會辦理入學考試,並依法令所授予之權限,在職權範圍內,將考試業務委託其他團體辦理。本件入學測驗中心依其承辦之業務內容,包含入學測驗、命題、資訊、考試制度及考招分離制度等相關事項之規劃、研究、改進及執行,而此攸關各考生之權益,亦與四技二專之大學教育相關,當屬教育之公共事務。另該測驗中心成立時,雖現行大學法第24條尚未修正公布施行,惟不論係依成立當時法律授權之大學自治權限;或係依教育部於88年12月30日頒訂之前開招分離制度試行方案(屬行政機關業務處理方式之行政規則),在上開業務範圍內,均屬依法令從事於教育之公共事務,而被告董尚德為該中心職員,負責考試資訊業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應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㈢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所謂違背職務之行為,
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者而言。若本無此項職務,即無違背職務之可能,縱有收受賄賂之情形,亦不成立該款之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998號判決參照)。查被告董尚德自90年8月1日起,任職於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96年至99年間,任職單位為該基金會考試業務處資訊組,職稱為程式設計師(職務編號:EX0115號),業務職掌為:①負責與辦理考試業務協力單位聯繫事宜;②負責統一入學測驗收繳卡相關作業;③負責處理各項相關行政與設備採購作業;④負責辦理電腦相關設備維修(修繕)及財產管理(財產管理為99年新增業務);⑤負責組內零用金保管及管理;⑥協助辦理相關試務工作;⑦其他各項臨時交辦事項(99年新增負責處理各項軟硬體保養及維修事宜,去除其他各項臨時交辦業務)。另該中心全體職員於96年至99年間,在各年度四技二專聯招考試當日及翌日,須共同負責答案卡點收及讀卡業務之事實,有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99年11月11日(99)技測基字第991715號函附之被告董尚德業務職掌表、96學年度至99學年度工作預定日程表在卷可參(見原審卷㈠第192頁、第199頁至第201頁、第206頁、第
211頁、第216頁、第221頁)。又與本案有關之答案卡讀卡流程為:四技考試結束當日,即由各考區派遣專人,以專車將答案卡(卷)運送至測驗中心,完成移交程序後,即進行讀卡作業。96學年度(含)以前,因考生人數較多,答案卡採讀卡與數卡作業同時併行,即部分考(分)區學校之答案卡,於考試結束當日僅用清點數量方式確認,於第2天再行讀卡。而97學年度迄今,於接收答案卡後,立即進行第1次讀卡作業,第1次讀卡作業結束後,即進行場地清場、物品定位、人員淨空,確認後於讀卡室外加以上鎖。第2次讀卡作業之機器與人員必須不同,且答案卡劃記內容被讀入後,立即與第1次讀卡之內容進行比對,每日作業結束後,清理及淨空作業場地,並上鎖。完成讀卡後,即檢視1、2讀不同之答案卡,再逐題確認其讀卡結果,賦予其1讀或2讀之讀卡結果。依據各入學考試中心電腦閱卷通則,以採取對考生有利之模式進行判讀。作業結束後,答案卡判讀內容予以備份,並交接予成績計分作業,另將所有答案卡予以封存,等待辦理下一階段之複查作業。而所謂答案卡點收及讀卡,其工作包括接收考區繳回之試務資料及答案卷卡,故此處之「全體人員」係指動員測驗中心相關試務組、人工閱卷組、計算機組之主管、專任人員及工作人員,分別開始試務資料之清點與整理,答案卷送至人工閱卷場地進行清點,答案卡送至讀卡場地,亦立即使用讀卡機進行過機清點與第1次讀卡作業,經答案卡張數確認無誤後,始能進行2讀作業,96至97學年度間,答案卡讀卡執行人員為 王義雄 、 林孟萱 及工作人員;98學年度答案卡讀卡執行人員為王義雄、 朱美慧 及工作人員;99學年度答案卡讀卡執行人員為王義雄、 陳玉仟 及工作人員。被告董尚德於96至99學年度間,均未排其負責讀卡、答案卡保管及成績計算處理之職務等情,亦經該基金會於
100年3月18日以(100)技測基字第1000378號函覆明確(見原審卷㈡第83頁至第85頁)。準此,雖被告董尚德於入學測驗中心擔任程式設計師,且業務範圍包含收繳答案卡相關作業、答案卡點收及讀卡,但工作內容應僅係協助將各考區送回之答案卡運至人工閱卷或讀卡場地,交由另行負責讀卡之人員進行讀卡及保管答案卡作業,本身並不負責讀卡及保管答案卡,對此業務亦無實質之影響力,此觀之被告董尚德尚須先行取得他人保管之讀卡室鑰匙,再進行複製,以便乘機潛入讀卡室篡改答案卡,即可知之。是被告董尚德陳稱:其不負責讀卡等語,應可採信。則96年至99年間,被告董尚德既未負責四技二專聯招答案卡讀卡及保管答案卡之工作,其就篡改答案卡之事,即無「職務範圍內」之行為可言,縱利用職務之便,潛入讀卡室篡改答案卡,尚非係違背職務之行為。從而,被告董尚德縱分別向被告李慶雲、劉益興、趙國隆收取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金錢或其他不正利益,亦難認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嫌。而被告董尚德既無前開收賄犯嫌,則被告李慶雲、劉益興、趙國隆縱曾分別交付金錢或不正利益予被告李慶雲,亦未觸犯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4人有檢察官所指之收賄、行賄罪嫌,不能證明被告4人犯罪,就此部分依法應均為被告4人無罪判決之諭知。
㈣再者,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以其結果致生損害於本人之
財產或其他利益為構成要件之一。且背信罪為侵害財產上之犯罪,其損害之利益,自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故該罪所謂致生損害於本人之其他利益,乃指一般財產以外之其他財產上之利益,應以具有經濟上之價值為限。被告董尚德篡改答案卡答案,雖違背其任務行為,但應僅損害入學測驗中心之公信力,造成公信力減低,而非關上開測驗中心之經濟上信用,並無證據證明該中心之財產上之利益已致生損害,尚難認被告4人有共同背信犯行。檢察官認被告4人縱未分別成立行賄、收賄罪嫌,亦有背信罪嫌,應變更起訴法條,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五、原審就被告董尚德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嫌部分,及被告李慶雲、劉益興、趙國隆等人被訴涉犯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嫌部分,以不能證明被告董尚德、李慶雲、劉益興、趙國隆分別有此部分之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審判決此部分諭知被告董尚德、李慶雲、劉益興、趙國隆均無罪為不當,核非有理由(詳前開各節所述),應予駁回。
參、退併辦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少連偵字第21
3號關於被告董尚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嫌部分;關於被告李慶雲、劉益興、趙國隆涉犯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嫌部分;關於被告劉益興、趙國隆涉犯刑法第216條、211條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嫌部分):
一、查移送併案意旨所載之犯罪事實,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其基本社會事實完全同一,係犯罪事實在實質上完全相同之同一案件。
二、惟查,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董尚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部分;及起訴被告李慶雲、劉益興、趙國隆等人涉犯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部分,經本院審理後均判決無罪在案(理由如前述),則關於此部分,已無從併予審理上開移送併辦部分,自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三、另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劉益興、趙國隆涉犯刑法第216條、
211條行使變造公文書罪部分,前經原審變更起訴法條,改依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分別判處被告劉益興、趙國隆2人罪刑在案,並均諭知緩刑,未據檢察官及被告劉益興、趙國隆
2人提起上訴,均已確定,此部分已確定,訴訟繫屬消滅,既未經上訴繫屬於本院,本院自無權加予併辦審理,故關於被告劉益興、趙國隆涉犯刑法第216條、211條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嫌之移送併辦部分,亦應退回檢察官另行處理。
四、至於,移送併辦關於被告李慶雲、董尚德涉犯刑法第216條、211條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嫌部分之犯罪事實,因與本案原起訴被告李慶雲、董尚德涉犯刑法第216條、211條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嫌部分之犯罪事實,其基本社會事實完全同一,為實質上之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而本院已就起訴之被告李慶雲、董尚德等人被訴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嫌部分,變更起訴法條為行使變造私文書罪,故上開併辦部分,合併審理後,亦併予變更為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名,附此敘明。
伍、原審關於判決被告劉益興、趙國隆2人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刑,並均諭知緩刑,未據檢察官及被告劉益興、趙國隆2人提起上訴,均已判決確定,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邱麗莉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科目│更改答案卡部分(即複選改為單選;或單│備註││姓名││選部分變更其他單選答案)││├───┼───┼──────────────────┼──────────────┤│1│國文│因在答案卡進行一讀前即更改答案卡之答│││王詩堯├───┤案,故無法以一讀、二讀後之答案卡讀卡│││(96)│英文│答案,確認係更改何題答案。│││├───┤││││數學││││├───┤││││專一││││├───┤││││專二│││├───┼───┼──────────────────┼──────────────┤│2│國文│同上│││蔡松霖├───┤│││(96)│英文││││├───┤││││數學││││├───┤││││專一││││├───┤││││專二│││├───┼───┼──────────────────┼──────────────┤│3│國文│無│││楊○潔├───┼──────────────────┼──────────────┤│(97)│英文│第28題、第46題之代碼皆為「O」│││├───┼──────────────────┼──────────────┤││數學│第8題、第19題之代碼皆為「O」│││├───┼──────────────────┼──────────────┤││專一│第10題、第33題之代碼皆為「O」│││├───┼──────────────────┼──────────────┤││專二│第9題之代碼為「O」││├───┼───┼──────────────────┼──────────────┤│4│國文│第3題、第4題、第7題、第21題、第41題│││張晃維││、第42題之代碼皆為「O」│││(97)├───┼──────────────────┼──────────────┤││英文│無│││├───┼──────────────────┼──────────────┤││數學│無│││├───┼──────────────────┼──────────────┤││專一│第6題、第12題、第17題、第23題、第25│││││題、第26題、第39題、第42題、第43題、│││││第46題、第48題、第49題之代碼皆為「O│││││」│││├───┼──────────────────┼──────────────┤││專二*│第5題、第7題至第9題、第13題、第19題│││││、第31題至第33題、第35題至第38題之代│││││碼皆為「O」││││├──────────────────┼──────────────┤│││無││├───┼───┼──────────────────┼──────────────┤│5│國文│全部題號之代碼皆為「O」│││童文宏├───┼──────────────────┼──────────────┤│(97)│英文│全部題號之代碼皆為「O」│││├───┼──────────────────┼─────────────┤││數學│無│││├───┼──────────────────┼──────────────┤││專一│全部題號之代碼皆為「O」│││├───┼──────────────────┼──────────────┤││專二│全部題號之代碼皆為「O」││├───┼───┼──────────────────┼──────────────┤│6│國文│第2題、第4題、第19題、第20題、第21題│││曾怡嘉││、第22題、第42題、第45題、第47題之代│││(97)││碼皆為「O」│││├───┼──────────────────┼──────────────┤││英文│第8題、第26題、第27題、第28題、第34│││││題、第40題、第46題之代碼皆為「O」│││├───┼──────────────────┼──────────────┤││數學│第2題、第8題、第9題、第11題、第12題│││││、第17題、第19題、第21題、第25題之代│││││碼皆為「O」│││├───┼──────────────────┼──────────────┤││專一│第3題、第5題、第6題、第8題、第11題、│││││第13題、第19題、第20題、第25題、第27│││││題至第29題、第36題、第39題之代碼皆為│││││「O」│││├───┼──────────────────┼──────────────┤││專二│││├───┼───┼──────────────────┼──────────────┤│7│國文│第4題、第21題、第22題、第32題、第35│││林育嫻││題之代碼皆為「O」│││(97)││第6題、第16題、第46題之代碼皆為「J│││││」│││││第11題之代碼為「F」│││││第20題、第49題之代碼皆為「H」│││││第2題、第25題、第43題之代碼皆為「E│││││」│││││第45題之代碼為「K」│││├───┼──────────────────┼──────────────┤││英文│無│││├───┼──────────────────┼──────────────┤││數學│無│││├───┼──────────────────┼──────────────┤││專一│第7題之代碼為「K」│││││第8題之代碼為「E」│││││第11題之代碼為「M」│││││第17題、第27題之代碼為「F」│││││第19題之代碼為「N」│││││第42題、第50題之代碼為「O」│││││第44題代碼為「I」│││├───┼──────────────────┼──────────────┤││專二│第2題代碼為「E」│││││第4題、第32題代碼為「J」│││││第18題、第45題代碼為「O」│││││第37題代碼為「G」││├───┼───┼──────────────────┼──────────────┤│8│國文│第4題、第21題、第26題、第27題、第31│││宋香璉││題、第32題、第33題、第39題、第40題│││(97)││、第41題之代碼皆為「O」│││├───┼──────────────────┼──────────────┤││英文│無│││├───┼──────────────────┼──────────────┤││數學│無│││├───┼──────────────────┼──────────────┤││專一│第7題、第8題、第11題、第12題、第16題│││││、第27題、第34題、第35題、第40題之代│││││碼皆為「O」│││├───┼──────────────────┼──────────────┤││專二*│第5題、第9題、第12題、第15題、第17題│││││、第31題、第39題之代碼皆為「O」│││││││││├──────────────────┼──────────────┤│││無│第16題至第18題、第31題、第44│││││題至第48題、第50題之代碼,經│││││一、二讀後皆為「O」,故未變│││││造│├───┼───┼──────────────────┼──────────────┤│9│國文│第1題、第2題、第3題、第4題、第11題、│││吳國銘││第16題、第19題、第21題、第32題、第33│││(97)││題、第34題、第35題、第41題、第45題│││││、第46題、第48題之代碼皆為「O」│││├───┼──────────────────┼──────────────┤││英文│第8題、第26題、第28題、第33題、第34│││││題、第36題、第37題之代碼皆為「O」│││├───┼──────────────────┼──────────────┤││數學│無│││├───┼──────────────────┼──────────────┤││專一│第8題、第11題、第16題、第17題、第21│││││題、第27題、第34題、第36題、第37題、│││││第39題、第42題、第44題、第46題、第49│││││題之代碼皆為「O」│││├───┼──────────────────┼──────────────┤││專二│第7題、第9題、第11題之代碼皆為「O│││││」││├───┼───┼──────────────────┼──────────────┤│10│國文│全部題號代碼皆為「O」│││劉成偉├───┼──────────────────┼──────────────┤│(97)│英文│複選部分:│││││第1題至第15題、第19題至第20題、第26│││││題至第50題之代碼皆為「O」│││││單選部分:│││││第25題答案由A變造為C│││├───┼──────────────────┼──────────────┤││數學│無│││├───┼──────────────────┼──────────────┤││專一│複選部分:│第39題答案部分,一讀雖為O,││││第1題至第6題、第8題至第18題、第20題│且二讀為A,但計算成績係認定││││至第25題、第28題至第30題、第32題至第│為一讀之O,故無證據認為變造││││34題、第36題至第41題、第43題至第49│││││題之代碼皆為「O」│││││單選部分:│││││將第7題、第19題之答案分別由D、B變│││││造為A、C│││├───┼──────────────────┼──────────────┤││專二│全部題號代碼皆為「O」││├───┼───┼──────────────────┼──────────────┤│11│國文│第3題、第4題、第45題之代碼皆為「O│││潘呈宣││」│││(97)├───┼──────────────────┼──────────────┤││英文│第11題、第27題、第30題、第34題、第36│││││題之代碼皆為「O」│││├───┼──────────────────┼──────────────┤││數學│第7題、第9題、第25題之代碼皆為「O│││││」│││├───┼──────────────────┼──────────────┤││專一│第21題、第32題、第44題之代碼皆為「O│││││」│││├───┼──────────────────┼──────────────┤││專二│││├───┼───┼──────────────────┼──────────────┤│12│國文│第33題、第35題之代碼為「O」│││曾宓筠├───┼──────────────────┼──────────────┤│(97)│英文│第28題、第39題之代碼為「O」│││├───┼──────────────────┼──────────────┤││數學│第17題、第18題之代碼為「O」│││├───┼──────────────────┼──────────────┤││專一│第2題、第5題、第20題、第31題、第33題│││││之代碼皆為「O」│││├───┼──────────────────┼──────────────┤││專二│第12題、第18題、第19題、第23題、第37│││││題、第41題、第43題至第45題之代碼皆為│││││「O」││├───┼───┼──────────────────┼──────────────┤│13│國文│第7題、第27題之代碼為「J」│││洪琪鈺││第22題之代碼為「O」│││(97)││第24題之代碼為「E」│││││第42題代碼為「L」│││││第43題代碼為「F」│││├───┼──────────────────┼──────────────┤││英文│第8題代碼為「O」│││├───┼──────────────────┼──────────────┤││數學│第8題、第16題、第23題之代碼皆為「O│││││」│││├───┼──────────────────┼──────────────┤││專一│第18題、第38題至第40題之代碼皆為「O│第36題之代碼,經一、二讀及計││││」│算成績均為「F」,故未變造││││第31題代碼為「E」│││├───┼──────────────────┼──────────────┤││專二│第4題代碼為「H」│││││第11題代碼為「K」│││││第12題代碼為「E」│││││第18題代碼為「O」││├───┼───┼──────────────────┼──────────────┤│14│國文│第4題、第31題之代碼皆為「O」│││陳彥銘├───┼──────────────────┼──────────────┤│(97)│英文│第8題、第21題、第28題之代碼為「O」│第36題代碼為,經一、二讀及計│││││算成績均「-」,故未變造││├───┼──────────────────┼──────────────┤││數學│無│││├───┼──────────────────┼──────────────┤││專一│第25題代碼為「O」│││├───┼──────────────────┼──────────────┤││專二│第18題、第23題、第25題之代碼為「O」││├───┼───┼──────────────────┼──────────────┤│15│國文│第3題、第4題、第16題、第18題、第21│第31題代碼,經一、二讀及計算││林誼慈││題、第32題、第35題、第45題之代碼皆為│成績均為「J」,故未變造││(97)││「O」│││││第22題代碼為「M」│││├───┼──────────────────┼──────────────┤││英文│無│││├───┼──────────────────┼──────────────┤││數學│無│││├───┼──────────────────┼──────────────┤││專一│第3題代碼為「H」│第27題代碼,經一、二讀及計算││││第8題代碼為「E」│成績均為「F」,故未變造││││第9題、第46題、第50題之代碼皆為「K│││││」│││││第11題代碼為「G」│││││第14題、第16題、第22題、第23題、第│││││42題代碼皆為「O」│││││第36題代碼為「F」│││││第35題代碼為「M」│││├───┼──────────────────┼──────────────┤││專二*│第3題、第7題代碼為「I」│第9題代碼,經一、二讀及計算││││第6題代碼為「G」│成績均為「G」,故未變造││││第11題代碼為「E」│││││第12題、第31題、第39題代碼皆為「O」│││││第20題代碼為「K」││││├──────────────────┼──────────────┤│││無││├───┼───┼──────────────────┼──────────────┤│16│國文│第3題、第5題、第17題、第35題之代碼│││楊宇琦││皆為「O」│││(98)├───┼──────────────────┼──────────────┤││英文│第6題、第10題、第12題、第26題、第27│││││題、第28題、第31題、第35題、第38題、│││││第50題之代碼皆為「O」│││├───┼──────────────────┼──────────────┤││數學│第4題、第12題、第16題、第19題、第20│││││題之代碼皆為「O」│││├───┼──────────────────┼──────────────┤││專一│第2題、第4題、第5題、第9題、第34題至│││││第36題、第40題之代碼皆為「O」│││├───┼──────────────────┼──────────────┤││專二│││├───┼───┼──────────────────┼──────────────┤│17│國文│第5題代碼為「O」│││陳昱智├───┼──────────────────┼──────────────┤│(98)│英文│無│││├───┼──────────────────┼──────────────┤││數學│第5題、第20題代碼為「O」│││├───┼──────────────────┼──────────────┤││專一│第2題、第6題、第16題至第18題、第44│││││題之代碼皆為「O」│││├───┼──────────────────┼──────────────┤││專二│第18題、第24題、第37題、第43題、第50│││││題之代碼為「O」││├───┼───┼──────────────────┼──────────────┤│18│國文│第39題代碼為「J」│第5題代碼,經一、二讀及計算││蕭廷江││第17題代碼為「N」│成績均為「J」,故未變造││(98)├───┼──────────────────┼──────────────┤││英文│第42題代碼為「O」│第47題、第48題代碼分別為「I│││││」、「G」,經一、二讀及計算│││││成績均為「I」、「G」,故未│││││變造││├───┼──────────────────┼──────────────┤││數學│第5題、第9題、第13題代碼皆為「O」│││├───┼──────────────────┼──────────────┤││專一│第32題、第35題代碼皆為「O」│││├───┼──────────────────┼──────────────┤││專二*│第4題、第40題之代碼為「O」│││││第31題代碼為「H」;││││├──────────────────┼──────────────┤│││無││├───┼───┼──────────────────┼──────────────┤│19│國文│第2題、第3題、第4題、第5題、第9題、│第24題代碼,一讀為「N」,二││趙元義││第11題、第12題、第13題、第15題、第18│讀為「-」,但嗣係以「N」計││(98)││題、第30題、第31題、第34題、第35題、│算成績,故無證據證明變造││││第36題之代碼皆為「O」│││││第17題、第32題之代碼為「E」│││││第33題代碼為「L」│││││第37題代碼為「M」│││├───┼──────────────────┼──────────────┤││英文│複選部分:│第10題、第12題、第17題之代碼││││第2題、第6題、第9題、第32題、第40題│,一讀分別為「A」、「B」、││││、第46至第50題之代碼皆為「O」│「B」,且二讀皆為「-」,但││││第7題、第25題、第39題代碼皆為「K」│計算成績係「A」、「B」、「││││第30題代碼為「J」│B」,故無證據證明係變造││││第33題代碼為「G」│││││第34題代碼為「M」│││││第44題代碼為「N」│││││單選部分:│││││將第31題、第35題、第37題之答案,分別│││││由「A」、「D」、「D」,變造為「B│││││」、「B」、「C」│││├───┼──────────────────┼──────────────┤││數學│第1題代碼為「H」│第2題代碼,二讀雖為「-」,││││第5題代碼為「I」│但一讀及計算成績均為「D」,││││第8題代碼為「-」(嗣變更為「B」)│故無證據證明變造││││第12題、第17題代碼為「M」│││││第13題、第18題代碼為「G」│││││第14題、第22題代碼為「O」│││││第16題代碼為「L」│││││第19題代碼為「J」│││├───┼──────────────────┼──────────────┤││專一│複選部分:│第24題代碼,二讀雖為「-」,││││第9題代碼為「I」│但一讀及計算成績均為「D」,││││第18題、第20題、第23題、第41題代碼皆│故無證據證明變造││││為「O」│第32題代碼,一、二讀及計算成││││第25題代碼為「J」│績均為「-」,故無證據證明變││││第45題代碼為「G」│造││││單選部分:│││││第7題答案由「A」變造為「D」│││├───┼──────────────────┼──────────────┤││專二│第5題、第7題至第10題、第13題、第21題│││││、第22題、第29題之代碼皆為「O」│││││第20題代碼為「M」│││││第34題代碼為「N」│││││第38題代碼為「J」││├───┼───┼──────────────────┼──────────────┤│20│國文│第9題、第10題、第27題、第30題、第40│││張○興││題、第47題代碼皆為「O」│││(98)├───┼──────────────────┼──────────────┤││英文│第37題、第39題、第41題、第42題、第44│││││題、第45題、第47題、第49題代碼皆為「│││││O」│││├───┼──────────────────┼──────────────┤││數學│第5題代碼為「O」│││├───┼──────────────────┼──────────────┤││專一│第19題、第23題、第24題、第29題、第31│││││題、第36題、第38題代碼皆為「O」│││├───┼──────────────────┼──────────────┤││專二│第14題、第35題、第36題代碼皆為「O」││├───┼───┼──────────────────┼──────────────┤│21│國文│第2題、第8題、第16題、第26題、第31題│││楊宏南││、第35題、第48題代碼皆為「O」│││(98)├───┼──────────────────┼──────────────┤││英文│第6題、第38題、第42題、第48題、第50│││││題代碼皆為「O」│││├───┼──────────────────┼──────────────┤││數學│無│││├───┼──────────────────┼──────────────┤││專一│第6題、第10題、第21題、第25題、第32│││││題、第42題、第47題代碼皆為「O」│││├───┼──────────────────┼──────────────┤││專二│第6題、第7題、第18題、第24題、第31題│││││代碼皆為「O」││├───┼───┼──────────────────┼──────────────┤│22│國文│第1題、第3題、第34題、第35題、第47題│││林○丞││代碼皆為「O」│││(98)├───┼──────────────────┼──────────────┤││英文│無│││├───┼──────────────────┼──────────────┤││數學│第4題代碼為「O」│││├───┼──────────────────┼──────────────┤││專一│無│││├───┼──────────────────┼──────────────┤││專二│無││├───┼───┼──────────────────┼──────────────┤│23│國文│第2題代碼為「F」│││蔡○蓁││第14題代碼為「E」│││(98)││第26題、第35題、第48題代碼皆為「O」│││││第34題代碼為「K」│││├───┼──────────────────┼──────────────┤││英文│第11題、第28題、第32題、第37題、第│││││38題、第40題、第42題、第46題代碼皆為│││││「O」│││├───┼──────────────────┼──────────────┤││數學│第19題、第20題代碼為「O」│││├───┼──────────────────┼──────────────┤││專一│第24題、第29題、第41題代碼皆為「O」│││├───┼──────────────────┼──────────────┤││專二│第48題代碼為「J」││├───┼───┼──────────────────┼──────────────┤│24│國文│第17題、第31題、第34題、第36題代碼皆│││張絲祺││為「O」│││(98)├───┼──────────────────┼──────────────┤││英文│第28題、第30題代碼為「O」│││├───┼──────────────────┼──────────────┤││數學│第20題、第21題代碼為「O」│││├───┼──────────────────┼──────────────┤││專一│第21題、第24題、第27題、第41題代碼皆│││││為「O」│││├───┼──────────────────┼──────────────┤││專二│第3題、第40題、第41題、第43題代碼皆│││││為「O」││├───┼───┼──────────────────┼──────────────┤│25│國文│第2題、第4題、第8題、第9題、第16題、│││申芸禎││第22題、第23題、第26題、第30題、第31│││(98)││題、第32題、第33題、第34題、第35題、│││││第36題、第37題、第43題、第44題、第46│││││題代碼皆為「O」│││├───┼──────────────────┼──────────────┤││英文│第28題、第29題、第32題、第34題、第37│││││題、第38題、第39題、第41題、第44題、│││││第46題、第47題、第49題、第50題代碼皆│││││為「O」│││├───┼──────────────────┼──────────────┤││數學│第5題、第6題、第20題代碼皆為「O」│││├───┼──────────────────┼──────────────┤││專一│第6題、第9題、第19題、第25題、第28題│第35題代碼一讀為「O」,二讀││││至第30題、第32題、第35題、第37題、第│為「E」,因此題一開始考生係││││38題代碼皆為「O」│全部答案均填,嗣董尚德擦拭、│││││變造答案時,僅擦掉「C」、「│││││D」,漏未擦掉「B」(本題標│││││準答案為「A」),故仍屬變造││├───┼──────────────────┼──────────────┤││專二│第4題、第19題、第23題、第25題、第40│││││題代碼皆為「O」││├───┼───┼──────────────────┼──────────────┤│26│國文│第9題、第19題、第22題、第24題、第25│││蕭鈺展││題、第26題、第30題、第33題、第34題、│││(98)││第35題、第37題、第44題、第48題代碼皆│││││為「O」│││├───┼──────────────────┼──────────────┤││英文│第28題代碼為「O」│││├───┼──────────────────┼──────────────┤││數學│無│││├───┼──────────────────┼──────────────┤││專一│第20題代碼為「O」│││├───┼──────────────────┼──────────────┤││專二│第3題、第38題代碼為「O」│第42題代碼,經一、二讀及計算│││││成績均為「I」,故未變造│├───┼───┼──────────────────┼──────────────┤│27│國文│第2題、第5題、第24題、第26題、第27題│││賴○昇││、第28題、第29題、第33題、第34題、│││(98)││第35題、第40題、第48題、第50題代碼皆│││││為「O」│││├───┼──────────────────┼──────────────┤││英文│第7題、第37題、第44題、第47題、第49│││││題、第50題代碼皆為「O」│││├───┼──────────────────┼──────────────┤││數學│第9題代碼為「O」│││├───┼──────────────────┼──────────────┤││專一│第1題、第25題、第29題、第39題代碼為│││││「O」│││├───┼──────────────────┼──────────────┤││專二│第4題、第5題、第16題、第38題、第39題│││││代碼皆為「O」││├───┼───┼──────────────────┼──────────────┤│28│國文│第2題、第9題、第10題、第27題、第32題│││張○禎││、第34題、第35題代碼皆為「O」│││(98)├───┼──────────────────┼──────────────┤││英文│第6題、第9題、第27題、第37題、第42題│││││、第47題、第49題、第50題代碼皆為「O│││││」│││├───┼──────────────────┼──────────────┤││數學│第4題、第16題、第20題代碼皆為「O」│││├───┼──────────────────┼──────────────┤││專一│第12題、第41題、第45題代碼皆為「O」│││├───┼──────────────────┼──────────────┤││專二│第5題、第7題、第19題、第20題、第35題│││││、第46題、第47題代碼皆為「O」││├───┼───┼──────────────────┼──────────────┤│29│國文│第2題、第26題、第35題、第47題代碼皆│││張○瑜││為「O」│││(98)├───┼──────────────────┼──────────────┤││英文│第2題、第9題、第37題代碼皆為「O」│││├───┼──────────────────┼──────────────┤││數學│第5題、第20題代碼皆為「O」│││├───┼──────────────────┼──────────────┤││專一│第20題、第24題、第27題、第29題、第41│││││題代碼皆為「O」│││├───┼──────────────────┼──────────────┤││專二│第11題、第13題、第38題、第48題代碼皆│││││為「O」││├───┼───┼──────────────────┼──────────────┤│30│國文│第2題、第5題、第7題、第16題、第21題│││吳明德││、第33題、第34題、第35題、第36題、第│││(98)││37題、第47題、第50題代碼皆為「O」│││├───┼──────────────────┼──────────────┤││英文│第32題、第40題、第49題代碼皆為「O」│││├───┼──────────────────┼──────────────┤││數學│無│││├───┼──────────────────┼──────────────┤││專一│第9題、第12題代碼皆為「O」│││├───┼──────────────────┼──────────────┤││專二│第16題代碼為「O」││├───┼───┼──────────────────┼──────────────┤│31│國文│第9題、第30題、第33題代碼皆為「O」│││林建偉├───┼──────────────────┼──────────────┤│(98)│英文│第18題、第28題、第37題、第38題、第43│││││題代碼皆為「O」│││├───┼──────────────────┼──────────────┤││數學│第5題、第11題代碼皆為「O」│││├───┼──────────────────┼──────────────┤││專一│無│││├───┼──────────────────┼──────────────┤││專二*│無││││├──────────────────┼──────────────┤│││無││├───┼───┼──────────────────┼──────────────┤│32│國文│第5題、第17題、第31題、第34題、第35│││許景翔││題、第47題代碼皆為「O」│││(98)├───┼──────────────────┼──────────────┤││英文│第7題、第15題、第35題、第39題、第40│││││題、第43題、第44題、第49題、第50題代│││││碼皆為「O」│││├───┼──────────────────┼──────────────┤││數學│第5題代碼為「O」│││├───┼──────────────────┼──────────────┤││專一│第24題、第40題代碼皆為「O」│││├───┼──────────────────┼──────────────┤││專二│第5題、第41題、第42題、第49題代碼皆│││││為「O」││├───┼───┼──────────────────┼──────────────┤│33│國文│無│││劉奎佑├───┼──────────────────┼──────────────┤│(99)│英文│第2題、第3題、第5題、第11題、第12題│││││、第18題、第19題、第21題、第22題、第│││││27題至第32題、第34題至第40題、第44題│││││至第47題、第49題、第50題代碼皆為「O│││││」│││├───┼──────────────────┼──────────────┤││數學│第1題、第4題、第5題、第7題、第9題、│││││第12題、第14題、第20題、第23題、第25│││││題代碼皆為「O」│││├───┼──────────────────┼──────────────┤││專一│第1題、第3題、第5題、第6題、第9題、│││││第11題、第12題、第14題、第17題至第19│││││題、第22題、第23題、第26題、第28題、│││││第31題至第35題、第38題、第40題至第43│││││題、第47題至第50題代碼皆為「O」│││├───┼──────────────────┼──────────────┤││專二│第1題至第8題、第11題、第12題、第16題│││││、第20題至第22題、第25題至第30題、第│││││32題、第37題、第38題、第44題、第47題│││││、第49題代碼皆為「O」││├───┼───┼──────────────────┼──────────────┤│34│國文│無│││石○珹├───┼──────────────────┼──────────────┤│(99)│英文│第11題、第14題、第21題、第29題至第32│││││題、第35題、第37題至第39題代碼皆為「│││││O」者│││├───┼──────────────────┼──────────────┤││數學│第4題、第7題、第10題、第14題、第17題│││││、第21題至第25題代碼皆為「O」│││├───┼────────────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