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5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有信選任辯護人粘舜權律師上列被告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3689號、96年度偵字第3925、3926、3927、39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李有信業於民國101年6月13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就被告李有信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蔡羽玄法官姚水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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