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7號原告 林義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富民間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55,785元(計算式:2,434.84×6,800×251/1000=4,155,78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