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329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鎮源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
黃慧仙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鎮源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肆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劉鎮源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既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
1月31日執行羈押,至102年4月2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又本件被告劉鎮源前經原審法院判決犯殺人既遂、殺人未遂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在案,衡諸被告已受重刑之諭知,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審酌本案訴訟進度,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2年4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郭惠玲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