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更(一)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6號上訴人 黃運隆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 律師被上訴人 林華沐 訴訟代理人 耿淑穎 律師
王彩又 律師 張淑美 律師 吳秀清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5月2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廈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吳燁山法官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