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465號抗告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許純芳 、 洪文慧 、羅郁婷等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審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抗告人業於民國102年4月1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7頁);茲已逾限仍未遵期補正(見本院卷第10頁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本院卷第11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張競文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