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簡調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7年度六簡調字第51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汐止市○○○街○號6樓,有戶籍
謄本在卷(支付命令卷內)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
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而本件係請求依協議分擔賠償額,非關
侵權行為,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雲林縣斗六市○○路○○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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