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6年度上更㈠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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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6年上更㈠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庚○○吳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上訴人己○○兼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丁○○己被上訴人戊○○己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 律師被上訴人辛○○被上訴人乙○○蘇訴訟代理人 謝信義 律師被上訴人丑○○被上訴人子○○訴訟代理人 蘇盈貴 律師被上訴人屏東縣崁頂鄉農會任石象 之承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癸○○
壬○○寅○○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1審判長法官簡色嬌~B~B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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