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787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彭意森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6年5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甲○○、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2月1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5月1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5月14日起,各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