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87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其所犯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5年7月6日起執行羈押,並分別於95年10月6日及同年12月6日延長羈押
2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甲○○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6年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錢建榮法官林哲賢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