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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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87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樓(現羈押於台灣桃園看守所龍潭女所)選任辯護人 彭意森 律師被告乙○○
號(現羈押於台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邱國旺 律師
林大華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其所犯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5年5月17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分別於95年8月17日同年10月17日各延長羈押2月。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5年1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錢建榮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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