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18號聲請人 干文元 住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
送達代收人 丁正坤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一
層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福音基金會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一
層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福音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書影本為證,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第九屆第六次董事會議擬修正如附件對照表,為此,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亦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可參。故依上開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原應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惟因財團法人係屬他律法人,並無意思機關,是法律遂賦予法院一定之補充處分權,於原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必要範圍內時為之。再者,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
三、經查,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福音基金會前於102年5月25日召開第9屆第6次董事會,並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等情,固據其提出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後捐助組織章程、原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在卷為證,堪信為真。惟依首揭民法規定,財團法人既屬他律法人,並無意思機關,則有關其捐助章程之變更、修正,自不得由董事會或董監事聯席會逕行擬議修改或增列相關條款,而應由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所示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詎本件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福音基金會之「董事會」竟先行擬議修改或增列相關條款變更其捐助章程後,始檢附如附件所示之對照表向法院聲請裁定准其變更,其提出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難以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