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陸許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裁判認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陸許字第38號聲請人 陳學尚 相對人 何德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裁判,固據其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聲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相對人入出境許可證影本、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法院(2012)廣安民初字第3218號民事判決書、民事同意書、聲請人入出境資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件為憑,惟欠缺判決生效證明書及其大陸地區公證書暨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文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7月4日以民事起訴狀狀稱略以:「原告並無離婚判決公證書及判決確定證明,因為原告必須去大陸四川,去四川公證處才能取得離婚判決公證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持有以上文件,才能取得海基會驗證文件。原告在台忙工作,難告假赴大陸四川;另外個人單赴四川困難,是安全顧慮,我一個外地人去四川,安全顧慮隱患許多,身處大陸工作多年,在大陸非經濟特區,原告親身經歷許多搶案悲劇發生於身邊朋友,台灣人更因口音與大陸本地人不同,很容易被分別出是台灣人,或外地人,致傳揚當地,成為當地不肖份子覬覦對象,在大陸工作台灣人出入大都結伴行以保安全。另遞此狀前6個月,原告多次與被告聯繫,希望被告四川親屬或律師幫原告去四川公證處取得以上證明,資費原告全負擔,但被告皆不願意協助。簡述以上缺資料原因。」等語,此有聲請人102年7月4日民事起訴狀1件在卷可稽。
三、綜上,聲請人既以書狀表示其無法補正上開判決生效證明書及其大陸地區公證書暨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文件,自難逕認上開大陸地區判決業已生效,其聲請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