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12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鴻榆具保人莊世華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1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世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鴻榆因傷害案件,於偵查中經具保人莊世華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而提出現金具保釋放在案,有該署102年度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佐(見偵卷第50頁背面),茲因被告於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122號傷害案件審理時,經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均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庭;再經本院合法拘提無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
3份、拘票暨拘提報告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等附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傅明華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