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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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4年度司催字第90號

聲請人 魏惠娟魏呂玉 糸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59條規定即明。再按公示催告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以被繼承人 魏呂玉糸 所遺燁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甲種特別股之股票有遺失情形,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查,聲請人所提出之燁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種特別股之持有股票明細表上所載股份持有人記載為魏呂玉「系」、被繼承人魏呂玉「系」之繼承系統表、股票暨現金股利分配協議書記載被繼承人為魏呂玉「系」,以上均誤載為魏呂玉「系」,非魏呂玉糸,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並更正被繼承人為魏呂玉「糸」之繼承系統表、股票暨現金股份分配協議書、燁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種特別股之持有股票明細表,該裁定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難以釋明本件所公示催告之證券是否為被繼承人魏呂玉糸所遺燁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甲種特別股之股票,依首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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