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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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6號
原告 葉俊廷
被告 彭柏燊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簡字第82號(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115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簡廷涓
法 官 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鄧凱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