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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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6號

原告 葉俊廷

被告 彭柏燊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簡字第82號(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115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簡廷涓

                   法 官 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鄧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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