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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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8號
游本裕 即游祥池之繼承人
共同
代理人 游智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拾柒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7張(下合稱系爭股票),因系爭股票遺失,聲請人已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游祥池即聲請人之父所有,嗣游祥池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死亡,法定繼承人為其配偶 李來春 及子女 游鈞瑋 、聲請人二人暨孫子女 吳玟翰 、 吳宛臻 (代位繼承 游玉梅 即游祥池長女之應繼分),均未為拋棄繼承,且經協議系爭股票由聲請人游本裕繼承如附表編號1至10、聲請人游本謀繼承如附表編號11至17之部分。因系爭股票遺失,聲請人於114年2月8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同年月20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該裁定於同年月27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住所,聲請人於同年3月3日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於同年月5日公告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游祥池之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股份分配同意書,並有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071-ND-0302029-7
股票
1
1000
00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5-ND-0533085-3
股票
1
1000
003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775061-7
股票
1
1000
004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929414-0
股票
1
1000
005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D-1046900-5
股票
1
1000
006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D-1361285-1
股票
1
1000
007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1759051-9
股票
1
1000
008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ND-1820129-0
股票
1
1000
009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1835942-5
股票
1
1000
010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1835943-6
股票
1
1000
01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1225569-3
股票
1
351
01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346978-7
股票
1
635
013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1449102-0
股票
1
14
014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1449103-1
股票
1
614
015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1562961-4
股票
1
65
016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1634045-2
股票
1
321
017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NX-1832007-3
股票
1
626
附註:編號1至10,由游本裕繼承、編號11至17,由游本謀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