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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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35號
聲請人 呂逸婷
相對人 張聖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調解事件之管轄法
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主張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
人返還新台幣7,000元,惟查,因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街00號,業據本院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調取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查明屬實,並
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查,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亦具狀聲請本院移轉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爰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