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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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35號

聲請人 呂逸婷

相對人 張聖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調解事件之管轄法

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主張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

人返還新台幣7,000元,惟查,因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街00號,業據本院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調取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查明屬實,並

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查,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亦具狀聲請本院移轉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爰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謝國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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