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49號
原   告 鄉林皇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慧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音 之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49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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