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43號
原 告 鄉城陽光鎮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
法定代理人 曾妍娟
原 告 王榮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 陳鴻騰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原告據以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
000元,惟本件係原告3人對被告個別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僅係
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
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
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
之客觀合併,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
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就各原告
對被告請求之金額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暨應繳裁判費如附表
所示。茲限各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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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 │(新臺幣)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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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城陽光鎮大│90,000元 │1,000元 │
│廈管理委員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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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妍娟 │100,000元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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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榮文 │100,000元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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