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國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國簡字第8號
原   告  陳信宏
被   告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蘇金安
訴訟代理人  林汎柏
       簡國棟
       蘇坤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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