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2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玉流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戴志超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5,6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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