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6號
原 告 蔡瑞風
被 告 黃流行
兩造間請求確認界址之訴,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
之聲明係請求確定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
地與被告黃流行所有同段802地號土地之界址如民事起訴狀附圖
連接點A點至D點之紅色連接線,並非請求確認某部分土地為原
告所有,足見原告對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在請求判定界址,
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
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
之一定之即165萬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補正
㈠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含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㈡被告黃流行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