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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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福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定 訴訟代理人 簡秀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支票號碼」欄中「AY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AY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容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