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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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325號聲請人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振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CICIHWIDIANINGSIH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並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