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莊莞 如
相 對 人 臺南市私立威尼斯美語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補習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
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
,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僅於聲請狀記載經濟狀況不寬裕
,無力負擔裁判費,並未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相關證據
,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及非顯無勝訴
之望,是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