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247號
原   告 億明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賢
被   告  林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
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
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
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
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應適用小額程序,又
本件之原告為億明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在卷可參,論其性質應屬前開法條所稱之法人,而其合意管
轄之約定,係記載於定型之「租賃定型化契約書」中,揆諸
前開條文規定,自不能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被
告住所在新竹縣○○鎮○○街○○○巷○○號,有被告之戶籍謄
本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被
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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