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79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竊盜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1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並派警拘提,被告均未到案,再經本院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被告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本院具保人傳票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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