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116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士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1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書記官盧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