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理人 陳朝裕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3,068元,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且於94年11月22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補費查詢簡答表2紙附卷可佐,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孟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