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選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選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指定辯護人劉鴻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九十四年度選訴字第三三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九十四年度選訴字第三三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於被告審理時,業已修正,故本件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志賢
法官簡璽容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書記官洪年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