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保險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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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保險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保險字第五八號
上訴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二年保險字第五八號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肆仟貳佰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