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明鏡律師右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蔡正雄法官林欣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