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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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126號
原   告  邱月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國勳 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零肆佰
叁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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