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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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小字第13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郭芳瑜
被   告  劉哲豪
       劉玟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4年3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麗華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貳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麗華之
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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