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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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80號聲請人勁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 岑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2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吳昕韋┌────────────────────────────────────────────────────┐│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福安工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金華分│勁致股份有限公司林│104年10月31日│337,343元│LD0000000│││司 李江河 │行│岑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