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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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0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國源上列聲請人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字第210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後淨重零點參肆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執字第28號受刑人杜國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判決確定。扣案之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檢驗前淨重0.354公克,檢驗後淨重0.343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杜國源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
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48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而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因僅有進行初步檢驗,因認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係屬甲基安非他命違禁物,乃未予宣告沒收銷燬乙情,有前揭刑事簡易判決書1份在卷可查。
㈡扣案白色結晶1包(檢驗後淨重0.343公克),嗣經送高雄市
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4年10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685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足憑(見104簡2488號卷第18頁),係屬違禁物無訛。另本件包裝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