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04號附民原告 蘇晴亮 附民被告 楊金柱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竊盜案件(105年度易字第3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故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犯竊盜案件(105年度易字第333號)業經本院於105年6月1日辯論終結在案,有該案審判筆錄及錄音資料可稽;而原告於105年6月16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其上本院之收狀章),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係於上開刑事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出,參照前開說明,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