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29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誠聰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緝字第3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誠聰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拾獲他人遺失之物品,竟未交由警方處理,反而一時貪念,予以侵占入己,法治觀念頗有偏差;兼衡其素行不佳(前有多次犯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科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智識程度(國中學歷)、職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與被害人無特別關係、侵占財物之價值、犯罪之手段尚屬平和、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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