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242號聲請人 林祐慈 相對人 余政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各如附表編號二至十七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二至十七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編號二至十七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7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執票人於本票到期後提示而不獲付款,乃對發票人行使本票追索權之前提要件,本票內縱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此觀票據法第95條及第
124條規定亦明。經查,本件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本票,其到期日記載為103年6月24日,惟聲請人陳稱其提示日係103年5月24日,且未釋明其有何得於期前提示之原因,依前開說明,該部分之請求顯非適法,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九所示之本票,其到期日原記載民國104年1月10日,經改寫為104年2月10日,惟相對人並未於改寫處簽名,顯與上開規定不符,但依票據有效解釋原則,上開本票仍為有效,惟相對人應按改寫前文義負票據責任,即以原記載104年1月10日為到期日。另附表編號八所示本票,到期日原記載民國103年1月10日,經改寫為104年1月10日,然改寫處亦無相對人之簽名,則依前開說明,此改寫不生效力,且改寫前之到期日既早於發票日103年5月24日,則應以未載到期日視之,即視為見票即付。
從而,聲請人請求自該本票之提示日104年1月10日起算其法定遲延利息,於法並無不合,附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124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103年5月24日│20,000元│103年6月24日│無│CH374376│├──┼──────┼─────┼───────┼───────┼────┤│002│103年5月24日│20,000元│103年7月10日│103年7月10日│CH374377│├──┼──────┼─────┼───────┼───────┼────┤│003│103年5月24日│20,000元│103年8月10日│103年8月10日│CH374378│├──┼──────┼─────┼───────┼───────┼────┤│004│103年5月24日│20,000元│103年9月10日│103年9月10日│CH374379│├──┼──────┼─────┼───────┼───────┼────┤│005│103年5月24日│20,000元│103年10月10日│103年10月10日│CH374380│├──┼──────┼─────┼───────┼───────┼────┤│006│103年5月24日│20,000元│103年11月10日│103年11月10日│CH374381│├──┼──────┼─────┼───────┼───────┼────┤│007│103年5月24日│20,000元│103年12月10日│103年12月10日│CH374382│├──┼──────┼─────┼───────┼───────┼────┤│008│103年5月24日│20,000元│103年1月10日│104年1月10日│CH374383│├──┼──────┼─────┼───────┼───────┼────┤│009│103年5月24日│20,000元│104年1月10日│104年2月10日│CH374384│├──┼──────┼─────┼───────┼───────┼────┤│010│103年5月24日│20,000元│104年3月10日│104年3月10日│CH374385│├──┼──────┼─────┼───────┼───────┼────┤│011│103年5月24日│20,000元│104年4月10日│104年4月10日│CH374386│├──┼──────┼─────┼───────┼───────┼────┤│012│103年5月24日│20,000元│104年5月10日│104年5月10日│CH374387│├──┼──────┼─────┼───────┼───────┼────┤│013│103年5月24日│20,000元│104年6月10日│104年6月10日│CH374388│├──┼──────┼─────┼───────┼───────┼────┤│014│103年5月24日│20,000元│104年7月10日│104年7月10日│CH374389│├──┼──────┼─────┼───────┼───────┼────┤│015│103年5月24日│20,000元│104年8月10日│104年8月10日│CH374390│├──┼──────┼─────┼───────┼───────┼────┤│016│103年5月24日│20,000元│104年9月10日│104年9月10日│CH374391│├──┼──────┼─────┼───────┼───────┼────┤│017│103年5月24日│20,000元│104年10月10日│104年10月10日│CH374392│└──┴──────┴─────┴───────┴───────┴────┘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