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3號聲請人 張晉瑜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八三二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於民國一0五年六月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此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及司法院於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暨修正說明可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32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之原告訴訟代理人,為聘請律師了解案件及開庭內容,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105年6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堪認合於首揭規定及修正說明,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定有明文,聲請人持有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應併予注意上開規定。
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