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33號原告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被告簡 張秀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272條第1項,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前於民國105年3月24日具狀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19,88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28,918元,扣除其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8,418元,本院於105年5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5年5月11日送達原告,然其迄未補繳。原告嗣於本院105年6月16日準備程序期日減縮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經本院當庭諭知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4,9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並記明於準備程序筆錄,然原告迄今除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未補繳任何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依上開規定,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童來好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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