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
附民原告 周明玲
附民被告 郭宗勝
一、上列附民被告郭宗勝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22號詐欺等案件,經附民原告周明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至於附民原告周明玲另對附民被告 吳俊霆 、 王筱晴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另行處理,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黃鏡芳
法官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惠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