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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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22號

原告 杜森洋

被告 杜貴美

杜楊春

杜怡潔

杜怡樺

杜怡和

施景文

施妙樺

施惠敏

施阿淑

杜文榮

杜明麗

杜美華

杜榕笙

洪絹添

方錦得

方錦榮

方啟峰

方妙丹

方素珠

杜鳳鳴

林宥均

林君惠

林君婷

林怡妘

林君涵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謝秀婉

被告 林協興

林村明

林冠舜

吳伯銘

吳伯彥

吳昱民

杜石雄

杜石獅

戴桂珍

戴佳昕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戴世文

被告 王綉鑾

杜臨澧

芮翔

黃玉鶯

杜秉錆

杜黎莉

杜霈嫺

杜冠臻

杜姿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5,600元【計算式:民國114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1,600元×132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2分之1=1,425,600元;見調字卷第13頁】,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2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書記官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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