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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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22號
原告 杜森洋
被告 杜貴美
杜楊春 對
陳 施阿淑
黃 杜鳳鳴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謝秀婉
被告 林協興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戴世文
被告 王綉鑾
杜 芮翔
郭 杜黎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5,600元【計算式:民國114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1,600元×132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2分之1=1,425,600元;見調字卷第13頁】,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2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