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簡調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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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40號
原告 王諭翔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輝陽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通知 洪葛 、 王火性 之繼承人到庭詢問 洪陳糖 (即洪葛之配偶)等5人、陳 王寶釵 (即王火性之女)等3人有無拋棄繼承,經到庭之 洪歷文 、 洪堯卿 (該2人均為洪葛之子)、 王文河 、 王文燦 、 王資晴 (該3人均為王火性之子女)證稱本人或洪陳糖、陳王寶釵並無辦理拋棄繼承等語,或陳稱不清楚、沒有聽聞洪陳糖、陳王寶釵有辦理拋棄繼承等語。原告雖聲請傳喚其他繼承人到庭訊問,以查明有無拋棄繼承,惟除陳王寶釵外,其餘繼承人則為洪葛、王火性之子輩配偶、或 孫輩 ,難認其等是否知悉洪陳糖等5人、陳王寶釵等3人有無拋棄繼承乙情。
二、請補正原共有人 王回 、 王愁 、 王窧 之繼承系統表,並確認是否已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適當、正確之聲明。
三、除前已提出之除戶謄本、被告戶籍謄本外,如有追加被告,亦請提出追加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依上開命補正資料,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並補正正確訴之聲明及共有人應有部分附表。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繕本不用檢附戶籍謄本資料)。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