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1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身患不治之症,家中有高齡老母須照料,且無逃亡、偽造、變造證據或串證之可能,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雖有明文。然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情形,始得為之。倘被告猶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即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之虞,若未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自民國97年12月11日予以羈押。被告雖以前揭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本院審酌本件雖已審結,惟尚未執行,是仍有確保刑事執行之考量,並不能因具保而得確保執行程序之進行,被告所為犯行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此外復查無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是本件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智媚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