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345號
原   告  呂安琪
被   告  林光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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