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李睿煬即夢工廠車輛技研行
訴訟代理人 戴栩茹
被 告 趙健助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中簡字第2161號給付維修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05年10月21日上午10時5分整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
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書 記 官 黃泰能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玖萬玖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五
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3年7月14日起至104年11月24日
止,陸續將車牌號碼00-0000號及6152-NS號自小客車,委
由原告經營之夢工廠車輛技研行維修,維修費用總計為新臺
幣(下同)219,690元,惟被告僅支付20,000元之維修費用
,尚餘199,690元之維修費用未為給付,屢經催討,均未獲
置理,爰依兩造間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
尚積欠之維修費用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9,69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汽車維修估價單
影本14件、汽車維修費用明細表1件及商業登計抄本影本1
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從而,原
告依兩造間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99,69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書記官黃泰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