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士簡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鄧愷政
被 告 黃衣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士簡字第61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本件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衣帆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月30日以105年度士簡字第613號為刑事簡易判決,原告
遲於105年10月3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該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狀上之收文章戳可憑,是原告於該案第一審刑事
簡易程序判決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則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於法不合。從而,原告之訴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