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5年度橋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補字第68號
原   告  黃冠霆
被   告  蔡天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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